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赵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赵晓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原色生活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勇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清泉,该公司副经理,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鲁刚,该公司法务专员,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赵晓光,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对本案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