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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郊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未广献与李晓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广献,李晓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94号原告未广献,男,1985年4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李晓华,女,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未广献诉被告李晓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广献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广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