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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9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冷启顺与被告泉州市贝龙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启顺,泉州市贝龙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9455号原告冷启顺,男,汉族,1953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委托代理人柯汀锋,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贝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少雄,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冷启顺与被告泉州市贝龙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启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长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燕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