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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4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省与被告晋江龙湖信诚服装洗烫有限公司、洪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544号原告张建省,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张进发。被告晋江龙湖信诚服装洗烫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施丽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洪世杰,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省与被告晋江龙湖信诚服装洗烫有限公司、洪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省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省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张建省负担。审判员  曾育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东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