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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学平、杨学升申请执行雷应锋故意毁坏财物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平,杨学军,雷应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平。申请执行人杨学军。被执行人雷应锋。本院执行的杨学平、杨学军申请执行人雷应锋故意毁坏财物罪中附带民事赔偿款一案,执行标的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38号案中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书中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培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