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学平、杨学升申请执行雷应锋故意毁坏财物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平,杨学军,雷应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平。申请执行人杨学军。被执行人雷应锋。本院执行的杨学平、杨学军申请执行人雷应锋故意毁坏财物罪中附带民事赔偿款一案,执行标的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38号案中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书中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培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