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瑞芳与宋同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芳,宋同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656号申请执行人:孙瑞芳,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宋同廷,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瑞芳与被执行人宋同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同廷已主动履行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赔偿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庞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