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远备与高明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远备,高明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崇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刘远备,男,住所地河北省崇礼县。被执行人高明存,男,地址河北省崇礼县。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宋建刚申请高明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崇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明存应支付申请人刘远备案件款2524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刘远备与被执行人高明存达成和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崇执字第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闫宏斌审 判 员 周树兵代理审判员 张春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振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