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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重庆工立印刷品装订厂与重庆渝升沪丽彩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工立印刷品装订厂,重庆渝升沪丽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43号申请人重庆工立印刷品装订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龙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0429-9。负责人于珊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一般授权),重庆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佘某(一般授权),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渝升沪丽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龙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翔,董事长。申请人重庆工立印刷品装订厂与被申请人重庆渝升沪丽彩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工立印刷品装订厂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渝升沪丽彩印有限公司价值1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47号的工业用地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渝升沪丽彩印有限公司价值1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重庆工立印刷品装订厂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47号的工业用地。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欣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