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3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傅龙琳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龙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368号原告傅龙琳,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083-9。负责人张厚跃,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龙琳与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龙琳于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龙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龙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龙琳负担。审 判 长 谭 艳人民陪审员 李国强人民陪审员 谭书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