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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24号原告李某,女,威县人。委托代理人孙奎计,威县洺州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了减少诉累,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新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