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某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某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某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某冶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朝阳某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喀左县公营子镇。法定代表人:孙志国,经理。被告:苏州市某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林进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某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某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某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朝阳某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斯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