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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白秀华与湖北大亚远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赵敏、杨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秀华,湖北大亚远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赵敏,杨远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22-2号原告白秀华。被告湖北大亚远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赵敏。被告杨远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秀华诉被告湖北大亚远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赵敏、杨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秀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大亚远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秀华撤回对被告湖北大亚远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正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德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