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白秀华与湖北大亚远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赵敏、杨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秀华,湖北大亚远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赵敏,杨远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22-2号原告白秀华。被告湖北大亚远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赵敏。被告杨远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秀华诉被告湖北大亚远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赵敏、杨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秀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大亚远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秀华撤回对被告湖北大亚远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正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德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