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上虞市小越恒通包装袋厂、夏菊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虞市小越恒通包装袋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上虞市小越恒通包装袋厂。负责人夏菊娥。申请人上虞市小越恒通包装袋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130005134235639,出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行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昆隆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虞市小越恒通包装袋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技江审 判 员 方艳青代理审判员 徐海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