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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耀伟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张耀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96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覃茂吉,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耀伟。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张耀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耀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撤回对被告张耀伟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撤回对被告张耀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沈玉华审 判 员  羊日强人民陪审员  蔡海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桑海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