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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9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东胜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胜,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95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胜,男。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公司总经理。王东胜申请执行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重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王东胜租金27266元。二、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主张本应由王东胜交纳的税金(按被告开始履行合同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2004年8月至2011年12月总租金的17.58%)。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7266元。本案执行费为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6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953号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东胜申请执行你(单位)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重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7266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30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