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丁丽与被告赵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丽,赵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丁丽,女,汉族。被执行人赵笑梅,女,汉族。原告丁丽与被告赵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赵笑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笑梅偿还借款3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赵笑梅没有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被执行人赵笑梅在文县信用社存款9600元依法扣划,并依法将其在文县财政局实发工资数额中每月冻结1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文执字第1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赵笑梅具有执行能力或经查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