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杨卫军、王定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卫军,王定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515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卫军,男,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王定艳,女,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卫军、王定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9元(减半收取7324.5元),由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孟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