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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荣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