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荣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