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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金东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东,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初字第457号原告李金东,男,194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树清,省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东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中,李金东于2015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东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东负担。审 判 长  张极峰代理审判员  王 珂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