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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起初、钱亦锋与钱亦锋、金华市金牛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周起初。委托代理人:叶苏玲,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亦锋。被告:金华市金牛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史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起初诉被告钱亦锋、金华市金牛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起初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起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起初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2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起初负担。审 判 长 吴松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筱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