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与陈国年、吴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陈国年,吴玉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7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232号。负责人吴江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涛、蔡亚梅,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年,)区1号5室,现处镇江市第二监狱。被告吴玉莲,)区1号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与被告陈国年、吴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培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靖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