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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泸州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敏、四川锦云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辉,泸州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云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11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李光辉,男。被执行人泸州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红。被执行人四川锦云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被执行人李敏,男。关于李光辉与泸州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云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泸州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云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李敏1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