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2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马德林。被执行人: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郑铁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xxx弄x号﹤-1-2﹥房屋内的音响设备等财产已被江北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已依法发函参与分配。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2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