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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七民一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七民一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某团某连职工,住该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某团某连职工,住该团。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以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为由,自愿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上诉人李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德新审判员  徐 华审判员  张心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甜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