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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高坤与郑铷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坤,郑铷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504号原告:高坤,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傅胜凯,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铷钦,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坤与被告郑铷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坤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1845元,由原告高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