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高坤与郑铷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坤,郑铷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504号原告:高坤,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傅胜凯,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铷钦,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坤与被告郑铷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坤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1845元,由原告高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