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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潘玉芬与潘连勤,钟继革,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芬,潘连勤,钟继革,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潘玉芬,女,1949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孟祥春(系原告配偶),男,194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董彬。被告潘连勤,女,1962年4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钟继革,男,1949年3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进乡街227号。法定代表人潘连勤,职务董事长。原告潘玉芬与被告潘连勤、钟继革、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玉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春、董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连勤、钟继革、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配偶孟祥春与被告钟继革相识多年,被告钟继革与潘连勤系夫妻关系,潘连勤是被告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潘连勤因经营需要,通过钟继革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2014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钟继革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给钟继革人民币30万元,使用期为十个月,从2014年4月26日始至2015年2月26日止,月息二分,被告潘连勤、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分别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盖章。2014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潘连勤又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使用期为十个月,从2014年5月26日始至2015年3月26日止,月息二分,即每月4000元。被告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盖了章。然而,两份借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潘连勤、钟继革并没有按期支付利息,而且这两笔借款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潘连勤、钟继革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潘连勤、钟继革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50万元;2、判令被告潘连勤、钟继革共同给付利息人民币12万元;3、被告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被告潘连勤、钟继革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各一份,证明三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潘连勤与钟继革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二、2014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钟继革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条各一份,证明原告借给钟继革人民币30万元,使用期为十个月,从2014年4月26日始至2015年2月26日止,月息二分(即年利率24%),被告潘连勤、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是借款担保人的事实。证据三、2014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潘连勤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条各一份,证明原告借给被告潘连勤人民币20万元,使用期为十个月,从2014年5月26日始至2015年3月26日止,月息二分(即年利率24%),即每月4000元。被告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盖了章。证据四、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证明被告潘连勤及钟继革系夫妻关系。原告举示的证据一,本院对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予以采信,其他不予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二、三、四,本院予以采信。分析当事人双方的诉辩主张及相关证据,可确认以下事实:被告钟继革与被告潘连勤系夫妻关系,潘连勤是被告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钟继革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给钟继革30万元,使用期为十个月,从2014年4月26日始至2015年2月26日止,月息二分即年利率24%,利息每月26日之前汇入原告指定账户中。被告潘连勤、被告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为担保人。2014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潘连勤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给潘连勤20万元,使用期为十个月,从2014年5月26日始至2015年3月26日止,月息二分即年利率24%。利息每月26日之前汇入原告指定账户中。被告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为担保人。两份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潘连勤给付借款,潘连勤偿还过部分利息,自2014年9月起未再偿还两笔借款的利息。两笔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潘连勤、钟继革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潘玉芬与被告钟继革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原告潘玉芬与被告潘连勤签订的借款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潘玉芬按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二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潘玉芬主张钟继革偿还借款本金30万,潘连勤、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潘玉芬主张潘连勤偿还借款本金20万,钟继革、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潘玉芬主张钟继革对潘连勤应偿还的借款20万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该项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潘玉芬要求钟继革给付第一笔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自2014年9月起至2015年9月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潘连勤、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4年9月至第一笔借款期限届满的利息为借款利息,第一笔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至2015年9月的利息为逾期还款利息。潘玉芬要求潘连勤给付第二笔借款本金2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起至2015年9月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钟继革、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4年9月至第二笔借款期限届满的利息为借款利息,第二笔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至2015年9月的利息为逾期还款利息。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继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玉芬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钟继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玉芬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9月起至2015年9月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潘连勤、被告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对前两项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潘连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玉芬借款本金20万元;五、被告潘连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玉芬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9月起至2015年9月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六、被告钟继革、被告哈尔滨长白山野生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对第四、第五项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给付款项,如被告到期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邮寄费72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当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萍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