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34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臧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桂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迪—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