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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34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臧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桂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迪—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