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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艳美与吴永刚执行裁定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美,吴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17号申请人马艳美,男,汉族,47岁,新疆油田公司采油一厂职工,住克拉玛依区。被执行人吴永刚,男,汉族,41岁,中石油克拉玛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克拉玛依区。马艳美申请执行吴永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克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吴永刚至今未完全履行其偿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永刚在中石油克拉玛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吴永刚工资收入500元,直至扣足10163.2元(含执行费81元)时止;二、以上款项由申请人吴永刚凭本院裁定及本人身份证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