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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王夏兵,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原告吴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王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舒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