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市分社诉被告邓光华、李图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市分社。负责人杨彪,该社主任。被告邓光华,男,汉族。被告李图秀,女,汉族。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市分社诉被告邓光华、李图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建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