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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凤玉与王士宽、赵晨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玉,王士宽,赵晨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王凤玉,女,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春海,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晓伟,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宽,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晨,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华,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玉与被告王士宽、赵晨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王凤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永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欣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