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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毅诉被告刘红、周春明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毅,刘红,周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马毅,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文昌委7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5903220615。被告:刘红,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延华社区。被告:周春明,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长安镇,公民身份证号码为222401197201240311。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毅诉被告刘红、周春明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马毅负担。审 判 长  崔 麟审 判 员  刘 威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雪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