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远庆诉被告张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庆,张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王远庆。委托代理人王玥,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敢。原告王远庆诉被告张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远庆诉称,2012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3年4月补写了借条,约定两个月付一次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经原告索要,被告总是推托。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至给付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被告张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王远庆分别于2012年12月4日、2012年12月6日,从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款25000元、17000元,合计42000元。2012年12月7日,王远庆将5万元借给张敢,约定借期3个月,月利率2%。到期后张敢未还本金。2013年4月10日,张敢给王远庆补写了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王远庆现金50000(伍万圆整),每两月付一次利息,借期壹年。张敢2013年4月10日”。借款后,张敢每月给付王远庆1000元利息至2014年6月7日。借款到期后经王远庆催要,张敢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存款账户明细、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敢向王远庆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张敢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王远庆要求其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王远庆要求张敢按照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10元,由被告张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同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2。)审 判 长 刘海侠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人民陪审员 魏国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