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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开运与赵兴、姚振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辉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运,赵兴,姚振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辉南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陈开运,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梅河口市经济开发区安监局职工,现住梅河口市。被告:赵兴,男,1980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辉南县。被告:姚振宇,男,1977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辉南营销服务部代表人:张世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帅,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朝鲜族,职工,现住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开运诉被告赵兴、姚振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辉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开运负担。审 判 员  王吉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所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