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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凤华与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5生民初32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华,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329号原告李凤华,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宏亮,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罗锦灿。委托代理人林志东,该公司职员。原告李凤华诉被告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华的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徐宏亮,被��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志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凤华诉称,原告、被告于2012年11月10日就认购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琶洲国际采购中心A—1栋1781铺事宜签订了《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被告在原告交付定金、首期房款及签署协议书后九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抵押涂销手续。根据认购书,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书》等一揽子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应付房款545864元。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545864元,被告一直未办理银行抵押涂销手续及网签,致使双方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协议书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545864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退还���房款545864元;2、被告以545864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9日为26716.6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追索涉案债务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辩称:我方认为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义务。由于被告方资金困难,无法兑现。逾期利息因为没有合同依据所以不同意赔偿。不同意支付律师费。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琶洲国际采购中心(A—1栋)1781房。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含定金)545864元。2014年6月30日原告(乙方)签名,2014年7月30日被告��甲方)签名,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一、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纸质版合同,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含定金)545864元。现甲乙双方同意自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已缴上述款。二、乙方须于甲方通知前来退款之日内交还该单元已缴款收据、及签订的相关文书等原件资料…。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依照约定履行义务。现协议书约定的被告向原告支付545864元的期限(2014年10月8日)已届满,被告未如约履行支付义务。被告以资金不够为由,无法确定返回时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退还原告购房款(含定金)545864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自2014年10月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对于逾期利率,原告要求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逾期利息应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含定金)545864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迟延退款期间的利息(计算本金为545864元,计算期限从2014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截止至2015年4月9日的利息,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576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95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隋 群人民陪审员  黄碧霞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萍张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