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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第5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第5245号原告孙××,农民。被告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正积极寻找被告与其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印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