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5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栗夫雨与郭印芹、侯化强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夫雨,郭印芹,侯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523-2号申请执行人栗夫雨,居民。被执行人郭印芹,居民。被执行人侯化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枣民二商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侯化强在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山亭支行工资账户(21×××76)上的款项77300.00元至山亭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山亭支行,账号28×××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