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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永平与韩志友、韩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66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平,女,汉族。被执行人韩志友,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胶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付全部案款3873.72元,且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本院发放的该笔案款。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在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