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永平与韩志友、韩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66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平,女,汉族。被执行人韩志友,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胶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付全部案款3873.72元,且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本院发放的该笔案款。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在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