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徐斌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62号原告:徐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超,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斌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