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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一终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诬告陷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一终字第397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某。原审被告人陈某。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王某起诉原审被告人陈某犯诬告陷害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南立刑字第3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自诉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王某起诉陈某犯诬告陷害罪缺乏罪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是,被告人陈某犯罪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二审审查,上诉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供补充证据三份:1、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关于王某在校停放车辆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证实王某在学校操场违规停车及张贴标语行为,引发学校职工不满,张贴了以青岛电大教职工名义的一封信,目前尚未查明张贴人;2、青岛广播电视大学考核工作委员会答复复印件一份,证实王某违规停放私家车辆,2014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3、证人证言(身份等信息不明)复印件一份,证实该事实都是捏造的。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自诉人王某起诉陈某犯诬告陷害罪缺乏罪证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王某所提被告人陈某犯罪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期间,自诉人王某起诉陈某犯诬告陷害罪缺乏罪证,二审期间,仍未能提供罪证。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士海代理审判员  贾世炜代理审判员  王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