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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娟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程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