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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管洪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洪亮,裴英润,杜贵明,杨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管洪亮。被执行人裴英润。被执行人杜贵明。被执行人杨成山。本院作出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管洪亮书面申请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裴英润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教育新村1号楼1-1-401室(储藏室为:1号楼-133)的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000161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裴英润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教育新村1号楼1-1-401室(储藏室为:1号楼-133)的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号)。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洪 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主父国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