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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岛伟盛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与张崇和、青岛粤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伟盛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张崇和,青岛粤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伟盛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波,山东诚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崇和,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被执行人:青岛粤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崇和,董事长兼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伟盛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崇和、青岛粤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6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封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