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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鲁玉芬申请执行黄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玉芬,黄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鲁玉芬,女。委托代理人王岩,男。被执行人黄金泉,男。本院在执行鲁玉芬申请执行黄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5000元、案件受理费2131.50元,合计107131.50元。被执行人有二户房产,已被我院另一个案件查封,已进入评估、拍卖,待另一个案件评估、拍卖结束后,该案件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5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评估、拍卖结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