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许双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20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双,住广东省电白县。2006年6月27日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5)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简韵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甲电话联系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石碁村牌坊附近,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毒品一小包贩卖给黄某丁(另处理)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许双处缴获白色粒状物一包(净重0.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移动电话一台、摩托车一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双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双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双辩称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甲电话联系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石碁村牌坊附近,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毒品一小包贩卖给黄某丁(另处理)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并在现场查获白色粒状物一包(净重0.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摩托车一辆及从被告人许双处缴获移动电话一台。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现场查获白色粉末一包、车牌号为粤J×××××摩托车一辆及在被告人许双处缴获移动电话一台。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公安人员在现场附近将被告人许双抓获的经过。3、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许双于2006年6月27日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4、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实查扣的粤J×××××摩托车所有人为黎某权。二、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丁于2015年4月10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天10时许,其打电话给“黑仔”说要250元的海洛因,在石碁牌坊等。11时许,其在石碁牌坊见到“黑仔”开摩托车过来,其问他货在哪,他叫其上车再说。其上车后,“黑仔”往石碁牌坊里走,开了没多久,“黑仔”可能看到有便衣就开入石碁村村府大院,“黑仔”看到有几个人追上来就把左手上的海洛因(用白色纸巾包住)掉进花丛里,后几名便衣警察将其控制住,并在花丛里找回海洛因,然后将其带回派出所。经辨认,证人黄某丁辨认出“黑仔”是贩卖毒品给其的被告人许双。2、证人冯某乙、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10日9时许,其在派出所值班,有一名男子进来举报一名在石碁村一带贩卖毒品的男人。该举报男子打电话给贩卖毒品的男子说拿250元的毒品,在石碁牌坊交易,然后民警安排一名便衣带他们去石碁镇牌坊。到了牌坊后,便衣民警就安排他们分散在周边。到11时30分许,一名男子开着男装摩托车来到举报人身边,他们聊了几句后,举报人就上了该男子的车往石碁村里走,便衣警察就叫他们上前抓他。男子发现他们就往石碁村村委会里逃跑,逃跑过程中,开车的男子用左手扔了一包白色包裹的物品到花丛中,后来他们在停车场旁边将他们抓获。经辨认,证人冯某乙、王某乙辨认出被告人许双是被其抓获的涉嫌贩卖毒品的男子。三、鉴定意见1、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许双吗啡测定呈阳性。2、穗公(司)鉴(化验)字(2015)1419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白色粒状物一包,净重0.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四、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勘查情况。现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牌坊附近,民警在现场一花丛中提取白色粉末一包;在现场地面提取一辆红色摩托车及在被告人许双处提取手机一台。现场方位图显示石碁村村委会在石碁牌坊旁。五、被告人许双供述其没有贩卖毒品。辩解称:当日其在市桥接到朋友“阿猪”的电话,叫其到石碁找他,其问他什么事,他没说。然后其就开一男装摩托车到达石碁牌坊,看见“阿猪”要那里等。其开过去,叫“阿猪”坐上其的车,刚准备开车就有人过来将其拦住,其是怕抓外籍摩托车就逃跑,后来还是被抓住。在逃跑的过程中,其没有丢下一包白色的东西。关于被告人许双提出的上述供述和辩解。经查,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实其去到约好的交易地点上了被告人的车后,被告人驾车往石碁牌坊里走,开了没多久,被告人许双看到有几个人追上来,就把手上的一包海洛因掉进花丛里,后被几名便衣警察控制住,警察并在花丛里搜出海洛因一包;证人冯某乙、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当日他们上前抓捕被告人时,被告人就驾车往石碁村委里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手上的一包白色东西扔到花丛里,后来他们在停车场旁边将被告人抓获的经过;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提取物证、毒品的照片证实现场勘查情况及民警在现场缴获毒品的事实,并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证据相印证。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许双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双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双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的量刑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扣押的摩托车一辆,因查实该车辆权属人并非被告人许双,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本案不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海洛因0.3克,予以没收销毁(该毒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 惠 萍人民陪审员 梁俊垣人民陪审员黄福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秋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