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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罗燕华、方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罗燕华,方顺文,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罗燕华,方顺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850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第一层101号、第二层201号商铺和第七层全层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07352180-0。负责人:王沧然。委托代理人:麦彩云,系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清珍,系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燕华,女,1970年3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方顺文,系本案被告。被告:方顺文,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罗燕华、方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麦彩云、张清珍,被告方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8日,罗燕华向原告提交《“快乐易”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向原告申请信用贷款人民币30万元,贷款用途为房屋装修。2014年4月23日,罗燕华向原告提交《个人“快乐易”信用贷款提款申请书》,提款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2014年4月24日,罗燕华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华银(2014)珠快信字(佛山)第00158号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罗燕华提供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万元,授信额度期限从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合同第二部分第一条);贷款利率为13.8%(合同第二部分第二条);如罗燕华未能依约还款,则原告有权自该笔贷款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每日按当日应还款项的0.05%收取罚息直至罗燕华清偿全部还款项之日止(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合同第二部分第四条);贷款发放及还款账户为62×××21,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合同第二部分第六条)。原告审批同意罗燕华的提款申请,于2014年4月25日向罗燕华指定收款账号发放贷款人民币3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5日止,贷款发放日执行利率为13.8%。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均由二被告承担(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暂计至2015年6月30日,罗燕华已拖欠原告逾期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6328.59元,拖欠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11238.52元。罗燕华未依约还本付息,已严重违约,根据《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第一部分第八条规定,罗燕华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罗燕华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方顺文与罗燕华为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方顺文应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1、被告罗燕华向原告返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34064.3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6月30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11238.52元,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2、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元。3、被告方顺文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快乐易”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个人“快乐易”信用贷款用途承诺书。2、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罗燕华银行卡(卡号62×××21)。3、个人“快乐易”信用贷款提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借据。4、罗燕华的账户交易明细表、还款情况表、信用贷款欠款情况表。两被告答辩称,原告主张的复利利率过高,被告认为不应计算复利。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异议。经审查,两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认定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并查明,截止2015年9月10日,被告罗燕华欠原告贷款本金234064.38元、利息14445.99元、罚息2561.54元。本院认为,本案《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系原告与被告罗燕华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罗燕华发放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罗燕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罗燕华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借款合同对复利的计算没有约定,故原告请求计算复利,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由于原告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已产生该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罗燕华与被告方顺文是夫妻关系,罗燕华的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燕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34064.38元,暂计至2015年9月10日的利息14445.99元、罚息2561.54元,及以借款本金从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0.05%计算的罚息给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二、被告方顺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7.27元、财产保全费1751.51元,合共4248.7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4248.7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婉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