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潍坊中以溴化物有限公司与余姚诺日士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中以溴化物有限公司,余姚诺日士塑化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中以溴化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HaimKoren,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姚诺日士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凤山街道五行村屯山。法定代表人陈书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寒滨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潍坊中以溴化物有限公司与余姚诺日士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寒滨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