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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063号原告明某。委托代理人柯国庆,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明某负担。审判员  程军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