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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程志雄与宋金华、林富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雄,宋金华,林富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494号申请执行人程志雄,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宋金华,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富珍,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荔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宋金华、林富珍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98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