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1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新媛与高洋、山东汇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媛,高洋,山东汇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301-1号原告马新媛,市民。被告高洋,市民。被告山东汇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媛与被告高洋、山东汇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山东汇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坤涉嫌犯罪现被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不能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依法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